关爱妇幼健康
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发布日期:2017-10-31 14:17 阅读:11729次
太卫规财〔2017〕43号
关于调整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资金支付方式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做好2017年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通知》(财社〔2017〕1260号)精神,将2017年符合条件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补偿支付范围,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中不再安排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资金,现就做好我县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偿兑付
(一)2017年1-10月已享受新农合定额补偿的农村孕产妇采取追溯补偿。县合管中心对1-10月已享受新农合的产妇按300元/人标准一次拨付补偿款至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由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核实后统一组织发放。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对已垫付资金予以扣减,对未享受补助的孕产妇核实后需在2017年11月30日前发放到位。对于2016年超额完成住院分娩目标任务已超额垫付的资金由新农合基金统筹考虑。
(二)2017年11月1日后办理新农合补偿的产妇在即时结报医院住院的,新农合实行“一站式”结算;县外医疗机构分娩的农村孕产妇直接到县合管中心窗口办理住院分娩补偿。新农合分娩(含平产及剖宫产)定额补助标准由500元/人提高到800元/人。
(三)各助产机构应于11月15日之前将2017年1-10月未结算的分娩补助资料提交至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清算,逾期未清算的责任自负。
二、有关要求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项目已纳入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提升的民生工程,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资金支付方式调整工作,做好新老政策的衔接,抓好资金兑付,严禁克扣、挪用孕产妇补助资金,确保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的平稳过度。要进一步强化领导、明确责任、广泛宣传,提高政策知晓率和群众满意度,推动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健康持续开展。
太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太湖县财政局
201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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