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爱妇幼健康
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发布日期:2024-11-25 11:55 阅读:467次
太湖县妇幼保健院耗材询价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太湖县妇幼保健院拟以询价方式采购医用耗材,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招标项目概况
1.1采购项目名称、限价、要求:见附件一。
注:实际采购量系2024年12月至2027年11月采购总量。
1.2项目地点:太湖县妇幼保健院
1.3技术要求:产品最小外包装袋上必须注明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
1.4采购范围:上述耗材采购、配送
1.5本项目配送品目如为带量采购谈判、价格联动成功的产品,则须选择带量采购目录内产品,并执行带量采购价格,须按带量价报价;配送品目如为带量采购目录外产品,则报价不得高于询价文件中列明的最高单价。
1.6如果省、市等有关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公立医院耗材实施集中招标,若本次中标价高于省、市该试剂(同品牌同规格)集中招标价,中标人必须无条件执行省、市集中招标价,低于该价格,按实际中标价执行。
1.7如因本地医保收费价格调整,采购价按医保收费价格同比例下浮或重新招标。
1.8供货周期:中标公示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按照招标人要求分期供货。
二、供应商资格
2.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供应商,且生产经营范围符合本次采购需求;
2.2供应商如为生产厂家,应具备通过年检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须在有效期内);如为代理商或经销商投标,应具有通过年检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凭证);
2.3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查询网址:http://www.creditchina.gov.cn/、http://www.ccgp.gov.cn/);
2.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递交报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递交报价文件的截止时间:2024年11月29日8时30分。
地点:太湖县妇幼保健院六楼小会议室
四、本项目报价活动定于2024年11月29日8时30分在太湖县妇幼保健院六楼会议室举行。请于2024年11月29日8时30分前密封递交报价文件及样品,在此时间后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报价文件及样品将不予接受。
投标人可以将投标文件邮寄(邮寄至太湖县妇幼保健院药械科)或送达采购人。开标结果在太湖县妇幼保健院网址公示。
五、供应商在递交报价函截止时间后,本项目报价函即不可撤回。否则,该供应商在今后一年内不得参与太湖县妇幼保健院的所有采购活动。
六、成交原则
6.1 采取盲评,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报价人确定为第一成交候选人,确定第一成交候选人后,若发现第一成交候选人不能履行质量和服务承诺的话,取消第一成交候选人的中标资格,再取第二成交候选人做为供应商。供应商报价和承诺一经认可,即为成交的合同价。
6.2若供应商在中标后不能按时履行质量和服务承诺,则一年内禁止其参与医院所有医疗设备及耗材的采购活动。
七、其他事项
7.1供应商只允许有一个方案,一次性书面报价(必须同时报单价和总价)。多方案、多报价的将不被接受。此报价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全部价款、税费、运输、装卸、安装、调试、技术指导、咨询、检测等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前发生的所有费用以及技术和售后服务等其他各项与之有关所有费用。报价超过本次采购预算价的为无效报价。
7.2供应商应就采购人清单的技术支持与售后服务做出书面承诺。
7.3供应商所报价产品必须符合本次采购要求,所供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保证原厂正品供货,提供相关资料。
7.4报价函封面及封袋应写明: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日期。
7.5报价函(包括耗材名称、型号、产地、报价等内容,报价需低于最高限价,最高限价详见采购清单)、产品注册证、注册登记表及相关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法人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业务员身份证复印件等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采用装订成册,一式二份,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合并于一个包装袋内,包装密封,且在密封处加盖单位公章。
7.6供应商报价函必须加盖单位公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7.7不符合询价公告要求的报价函为无效报价函。
7.8提供投标产品样品一份(备注里不提供样品的产品可以不提供样品)。
八、供货地点:太湖县妇幼保健院。
九、付款方式:按我院财务规定原则支付。
十、合同主要条款见附件二
十一、联系方式
采 购 人:太湖县妇幼保健院
联系人:王女士 联系电话:0556-4161239
太湖县妇幼保健院
2024年11月25日
询价采购供应商报价函
太湖县妇幼保健院:
关于本次询价采购项目,我公司已经认真阅读了贵方发布的采购询价公告,决定参加报价,并愿意接受询价公告中约定的所有条款。
一、报价明细表
序号 |
耗材名称 |
规格 |
单位 |
单价 |
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 |
流水号 |
注: 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为必填项。
二、交货期:
我公司承诺按合同要求 日历天内供货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安装调试完毕且验收合格。
三、技术支持与服务承诺
1、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
2、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内容
四、资格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
1、营业执照;
2、税务登记证;
(如为三证合一的,只需提供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3、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凭证)等资质证书;
4、产品注册证、注册登记表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 话:
地 址: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合同主要条款
甲方(采购人):
乙方(成交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 (项目名称)的询价公告、报价函等,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合同条款,并共同遵守。
一、货物名称、生产厂家、品牌、金额
耗材名称 |
生产企业、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本合同所列货物首先须满足询价公告要求,其次与成交单位的报价函一致。总价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全部价款、税费、运输、装卸、安装、调试、技术指导、咨询、检测、招标代理服务费等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前发生的所有费用以及技术和售后服务等其他各项与之有关所有费用。
二、保修及售后服务:依据商品的售后服务条款,询价公告另有要求的从其约定。
三、交货时间:三日历天内按照招标人要求供货并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四、质保期限:有效期内。
五、质量要求: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六、供货地点:太湖县妇幼保健院。
七、验收:乙方须确保所提供的货物是全新、合格正品,完全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厂方的标准。甲乙双方共同实施验收工作,结果和验收报告经双方确认后生效。
八、付款方式:按我院财务规定原则支付。
九、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甲方向乙方偿付货款总值的5%的违约金;
2、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付货款的,甲方向乙方每日偿付1‰的违约金;
3、乙方不能交付货物的,乙方向甲方支付货款总值5%的违约金;
4、乙方逾期交付货物的,乙方向甲方每日偿付货款总值的1‰的违约金。
十、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双方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有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双方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太湖县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组成及解释先后顺序
1、询价公告;
2、本合同文本;
3、成交供应商的报价函;
4、其他补充约定事项。
十二、本合同自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即生效。
十三、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合同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
甲方(医疗卫生机构): 太湖县妇幼保健院
乙方(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医药购销行为,有效防范商业贿赂行为, 营造公平交易、诚实守信的购销环境,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按照《合同法》及医药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购销药品、医用耗材、医用设备等医药产品。
二、甲方应当严格执行医药产品购销合同验收、入库制度,对采购医药产品及发票进行查验,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合同外采购、违价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
三、甲方严禁接受乙方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挂钩。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并支付费用的营 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 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等。被迫接受乙方给予的钱物,应予退还,无法退还的,有责任如实向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
四、严禁甲方工作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乙方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医药产品用 量信息,或为乙方统计提供便利。
五、乙方不得以回扣、宴请等方式影响甲方工作人员采购或使用医药产品的选择权,不得在学术活动中提供旅游、超标准支付食宿费用。
六、乙方指定作为销售代表洽谈业务。销售代表必须在工作时间到甲方指定地点联系商谈,不得到住院部、门诊部、医技科室等推销医药产品,不得借故到甲方相关领导、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家中访谈并提供任何好处费。
七、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购销合同,并向有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如乙方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则严格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国卫法制发〔2013〕50 号)和《安徽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企业不良记录制度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八、本合同作为医药产品购销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购销合同一并执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纪检监察部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报上级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执一份,并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办人签名: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版权所有:太湖县妇幼保健院
医院地址:安徽省太湖县法华路262号
皖ICP备08103299号-2 皖公网安备34082502000077号
技术支持:众和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