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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太湖县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4-03 09:19     阅读:2946次

关于印发《太湖县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根据省卫生厅、财政厅《转发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制定《太湖县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管理办法》,现予印发,并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实行住院分娩补助。

对太湖县境内公安机关登记在册,持有“农业人口”户口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实施补助,标准为每一孕产妇300元,在方便群众的前提下,按照《太湖县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严格查验相关证件后,按规定标准补助。

二、推行限价住院分娩,努力实现平产住院分娩免费。

根据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太湖县卫生民生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和《2009年中央补助安徽省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按照《太湖县农村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实施方案》,整合新农合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偿资金,在对所有农村孕产妇实施住院分娩医疗补助的同时,推行限价住院分娩,努力实现在乡镇卫生院平产住院分娩免费。

三、严格规范助产服务,切实降低剖宫产率,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采取综合措施,提高住院分娩率,规范县、乡两级助产服务,一般乡镇卫生院和分院不得开展剖宫产手术,中心乡镇卫生院剖宫产率不得超过20%,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剖宫产率不得超过30%

对高危孕产妇,严格执照《“降消项目”孕产妇急救转诊网络管理规范》转诊,不得截留高危孕产妇。

各单位要认真进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宣传,加强孕产期保健的健康教育工作,做到家喻户晓,把这项惠及千家万户的民生工程做实做好。

 

附件:1、太湖县各助产机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卡》序列号

      2、《安徽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卡》卡样

      3、《安徽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情况登记表》表样

 

 

00年三月十七日

 

 

 

 

 

 

 

 

太湖县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管理办法

 

 

     为提高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改善农村孕产妇保健状况、保障广大农村孕产妇和新生儿的生命安全,做好我县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工作,根据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转发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太湖县卫生民生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和《2009年中央补助安徽省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实施方案》、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范围及标准

对太湖县境内公安机关登记在册,持有“农业人口”户口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实施补助,标准为每一孕产妇300元。

二、补助运转程序

    1、孕妇持孕产妇保健手册、居民户口簿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在本县范围内自由选择助产机构,办理入院手续;

    2、助产机构在办理孕妇入院手续时检查验证上述证件后,发给《安徽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卡》;

    3、产妇出院前,对服务内容进行确认,并填写《安徽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卡》;

    4、产妇出院时凭《安徽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卡》在助产单位直接抵扣300元分娩费用。

5、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凭住院发票、出院小结和本人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直接到属地卫生院办理补助手续:

⑴、农村孕产妇转诊到省、市级助产机构住院分娩的;

⑵、产妇是本县农村户口,在外地助产机构住院分娩的;

⑶、在本县领取结婚证和生育证明的外地农村户口产妇,在本县或外地助产机构住院分娩的。

三、报帐方法

住院分娩补助实行报帐制。孕产妇住院分娩后在该医疗保健机构先减免与救助救助款,医疗保健机构到县降消项目办公室报帐拨款。

四、资金管理

县降消项目办公室负责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资金的审核和报帐工作,卫生、财政等部门实行监督管理。

降消项目办公室设在太湖县妇幼保健所。

各医疗保健机构应严格控制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费用,实行限价住院分娩,减轻产妇经济负担。各乡镇卫生院对农村孕产妇平产接生费用应控制在600元以内,即实行免费住院分娩(项目补助300元,新农合补偿300元)。

设立补助资金专户专帐,严格坚持补助资金公平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四、审核报帐

助产机构每月5日前汇总《安徽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卡》,连同《安徽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情况登记表》、出院小结、出院结帐发票,报县妇幼保健所审核报帐。

五、公示

助产机构按月公示补助名单,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六、监督评估

县卫生局和财政局将不定期抽查各医疗保健机构,了解医疗保健机构的减免是否符合要求和标准,随机抽取受救助的产妇进行入户调查,了解补助资金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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