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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8-16 14:53     阅读:6232次

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妇幼保健所

《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新生儿法定医学证明文书,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出生登记的重要依据。省卫生厅先后印发了《安徽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实名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我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体制日渐完善,但仍有个别地方出生医学证明发放不及时、不便民。为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严格落实我省相关文件规定,现就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地务必严格贯彻执行。

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

《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受省卫生厅委托,省妇幼保健所负责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与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定同级妇幼保健所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发放与管理工作,要严格实行属地逐级申领制度,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直接向所在地妇幼保健机构申领,严禁向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助产技术工作的任何机构和农村家庭接生人员发放《出生医学证明》。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每年年底前要逐级上报下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所需数量,省保健所要及时汇总,加强与国家证件办的沟通联系,保证全省《出生医学证明》及时供应。
     二、严格执行《出生医学证明》便民、及时、免费发放

未经依法许可的助产技机构不得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各地要坚决落实由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为本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直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规定,各签发机构要树立服务意识,简化程序,坚持便民、利民原则,及时无条件免费发放《出生医学证明》。各签发机构要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领发管理,建立发放管理制度,设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和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实行各环节相互监督,不得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各地要严格按照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卫妇社秘[2010]330号)》规定,本着方便快捷的原则,及时做好《出生医学证明》换发、补发工作。对没有《出生医学证明》,属199611日以后出生的,按规定补办;属199611日以前出生的,由居(村)委会出具婴儿出生情况证明,经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核实后,准予办理户籍登记手续。各地不得增设条件 、增加环节,  
要严格执行,按时办理,做到零投诉、零举报。

三、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监管

一要强化政策宣传。各级签发机构在孕产妇住院登记时要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相关政策宣传,要将办理程序和相关政策进行公告,要有专门人员进行政策解答,让每位住院分娩孕产妇充分享有知情权。

二要公布监督电话。各级保健机构、各级签发机构要在明显位置公示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当事人咨询和投诉,对举报投诉情况要进行登记,并及时查处,杜绝违规行为发生。

三是加强监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建立日常监管机制,定期抽查当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执行情况。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不定期对辖区内签发机构《出生医学证明》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坚决纠正,对弄虚作假行为要视情节对当事人进行处理。各地要在8月底前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立即纠正,检查结果于910日前报送省卫生厅妇社处(电话、传真:0551-2998115,邮箱:wstsjb8051@126.com)。

注:各市、县、区妇幼保健所由同级卫生局复印转交

0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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