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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促进】解读--母婴健康素养55条(第四十五条)

发布日期:2018-11-27 09:20     阅读:2359次

(四十五)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天劳动时间内可以享受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
 

1.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2年4月18日,通过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这一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 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 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母婴健康的重视和关心,并以法律的形式予以保障。广大女职工可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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