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爱妇幼健康
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发布日期:2018-11-27 09:20 阅读:2359次
1.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2年4月18日,通过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这一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 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 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母婴健康的重视和关心,并以法律的形式予以保障。广大女职工可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版权所有:太湖县妇幼保健院
医院地址:安徽省太湖县法华路262号
皖ICP备08103299号-2 皖公网安备34082502000077号
技术支持:众和网络